{C}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705民初3643号 原告铜陵远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凤凰山街道凤凰山社区居委会。机构代码:55455023-1 法定代表人王卫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秀凤,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珂,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世纪华丰投资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园林新村162栋2号网点。机构代码:69281917-1 法定代表人黄宣忠,董事长。 原告铜陵远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铜陵世纪华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铜陵远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龚秀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铜陵世纪华丰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铜陵铜陵远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050158.0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5050158.05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有27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17日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将铜陵市西湖公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专业土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铜陵市西湖公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业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第5区段);同年11月19日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又将铜陵市西湖公园及基础设施将建设项目的施工便道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五标段5区《铜陵市西湖公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方设施施工措施费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2013年6月27日案涉工程铜陵市西湖公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业土方工程(第5区段)进行结算及决算,工程造价经确认为5050158.05元。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被告铜陵世纪华丰投资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政府授权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投资合同,系铜陵市西湖区域退田还湖项目的建设方,依法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铜陵世纪华丰投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9月22日及2010年8月27日原铜陵市西湖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甲方,铜陵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西湖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为本项目的具体协调、实施及回购等全过程各项职责权利与义务具体实施)与被告铜陵世纪华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已授权铜陵世纪华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本项目所有各项权利职责与义务)之间签订了《铜陵市西湖区域退田还湖项目建设合同》,该合同约定:
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铜陵市西湖区域退田还湖项目建设;2、项目地点:铜陵市西湖新区;3、项目内容:土方开挖回填外运、淤泥清除、园林景观、驳岸建筑安装等基础设施施工。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4、项目建设投资额:暂定为伍亿元人民币;5、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铜发改基础【2009】346号。
二、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暂定为2009年10月1日,以开工报告为准;2、竣工日期:暂定为2011年9月30日,以竣工报告为准;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30天。
三、项目结算:1、本项目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办理工程结算,最终的工程内容以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补充和变更文件,经甲方同意后由监理机构签订的文件等为准;2、本项目执行全国统一工程定额安徽省单位估价表,材料价格执行铜陵市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并结合市场价,由甲方商谈乙方选定中介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审定。3、根据现行的“安徽省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确定工程类别和取费标准。项目其它措施费、规费、人工调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临时设施费、管理费、财务费用、各种税费以及双方认可的用于本项目其他费用等有关费用按标准计取。上述列举的费用明细不全的,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4、所有建材价格在建设期中。根据铜陵市市场和信息价,每三个月中取平均价进行一次调整,该调整价作为结算材料价格,并按此进行决算。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乙方应与甲方办理项目的移交手续,将项目交给甲方,30日内由乙方完成工程决算资料的整理。铜陵市审计局收到决算资料180日内完成决算审计并作为本项目的最终回购价。乙方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可变费用的所有记录。因乙方资料不全产生的有关损失,由乙方承担。……等。2010年5月17日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甲方)与铜陵远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铜陵市西湖公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业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第5区段)》,该合同约定: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铜陵市西湖公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业土方工程施工。2、工程地点:铜陵市西湖新区。
二、承包范围:西湖公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专业土方工程,包括土方挖、填、排水、清淤、弃方处理运输等工程内容(不含施工便道、河埂加固措施费,此费用根据西湖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和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签订合同)。
三、合同工期:1、工期为180天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四、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1、本工程暂定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肆万伍仟伍佰元整(小写:12745500元);2、结算方式:工程量:按签证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本工程无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乙方自行完成总工程量的50%后,1个月内支付已完总工程量的50%的70%工程款(即支付总工程量的35%),剩余50%工程量按形象进度支付每月签证计量的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比例为每个月已完工程量的70%至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完工后支付至已完工程总造价的85%,竣工工后支付至已完工总造价的90%,本项目经审计审定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其余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保修期(乙方的质量保修期等同于项目业主对甲方要求的保修期)满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退还的质量保证金乙方承诺不计取利息……等。2010年11月19日原告铜陵远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甲方)之间签订了《铜陵市西湖公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方施工措施费承包合同(五标段5区)》,该合同约定: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铜陵市西湖公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方施工措施费工程;2、工程地点:铜陵市西湖新区西湖公园内。
二、承包范围:西湖公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土方施工措施费工程,根据批准的施工方案确定的土方施工主便道,次便道等所有土方施工所采取的措施费工作内容。
三、合同工期:为18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专业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之日起为准……。
四、合同价款结算及支付:本合同包干总价为(大写)伍佰壹拾万元整(小写:5100000元),……工程款支付,本工程无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乙方自行完成总工程量的50%后,1个月肭支付已完工程量的50%的70%工程款(即支付总工程量的35%)剩余50%工程量按形象进度支付每月签证计量的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比例为每个月已完工程量的70%至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完工后支付至已完工程总造价的85%。竣工后支付至已完工程总造价的90%,本项目经审计审定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保修期(乙方的质量保修期等同于项目业主对甲方要求的保修期)满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退还的质量保证金乙方承诺不计取利息。……等,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铜陵铜陵远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施工义务。2013年6月27日原告铜陵远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及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就铜陵市西湖公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业土方措施费工程(第5区段)工程进行了决算:工程造价合计人民币5050158.05元。铜陵世纪华丰投资有限公司从2013年6月27日起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050158.05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尚欠提交的企业公示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审计报告、《铜陵市西湖公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业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第5区段)》及附件、《铜陵市西湖公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方施工措施费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决)算书、工程结算单、工程联系单及工程签证单、报告及误工费用表、土方工程报验申请表、西湖公园土方测量报告、5标区施工便道报验申请表、现场工程数量核定表、五标区便道示意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五区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华建铜(2010)006号文件,《关于要求确认西湖区“退田还湖”工程各施工区段临时设施、人工和机械误工费的报告》,工程开工报告、会议纪要,《铜陵市西湖区域退田还湖项目建设合同》及开庭笔录在卷证实,本院予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铜陵市西湖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与铜陵世纪华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铜陵世纪华丰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铜陵市西湖区域退田还湖项目建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铜陵世纪华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将铜陵市西湖区域退田还湖项目发包给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承包铜陵市西湖区域退田还湖项目建设工程后,不自已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包给原告铜陵远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施工,使原告铜陵远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为铜陵市西湖公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业土方工程及铜陵市西湖公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方施工措费工程(五标段五区)的实施施工人,其行为符合分包的法律特征,因分包工程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禁止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鉴于《铜陵市西湖公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业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第5区段)》及《铜陵市西湖公园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方施工措施费工程施工合同(五标段5区)》已实际履行,且双方已决算,被告铜陵世纪华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铜陵市西湖区域退田还湖项目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铜陵远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因发包人铜陵世纪华丰投资有限公司的原因致使工程中给原告方造成损失和实际费用应由被告铜陵世纪华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铜陵世纪华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铜陵远兴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050158.0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5050158.05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27日起至工程款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3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宁
审 判 员 张 能
人民陪审员 王文来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艳妮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 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违法分包: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对于通过司法造价鉴定来最终确定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因为工程款确定后才发生利息支付问题,如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利息无从支付。 滞纳金是行政单位或具有相应管理职权的单位,对超过缴款期限而未缴纳应付款的缴款人按欠付款一定比例并采取日计算方式所课以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金钱给付义务。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常见于税法等经济法规中,与违约金本是两个不同概念。审理时,应当予以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主张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