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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68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申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申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

被执行人:申杰,刘世标,刘富香,尹卫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2015)洞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5执6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贤朝

审判员  杨恢喜

审判员  李同改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煊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