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保定满城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合伙欠款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有存款。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维
审 判 员 张宝健
代理
审判员 刘普江××××年××月××日
书 记 员 杨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