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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180号

王帆与黄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帆,黄文国,王帆,黄文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80号

原告:王帆,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刚(原告王帆的配偶),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黄文国,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原告王帆诉被告黄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帆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王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帆负担。

审判员  陈旗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日

书记员  李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