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80号
原告:王帆,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刚(原告王帆的配偶),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黄文国,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原告王帆诉被告黄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帆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王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帆负担。
审判员 陈旗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日
书记员 李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