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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执字第389号

执行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45年6月5日生,汉族,住邢台市新河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存款。但被执行人陈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维

审 判 员  张宝健

代理

审判员  刘普江××××年××月××日

书 记 员  杨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