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45年6月5日生,汉族,住邢台市新河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存款。但被执行人陈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维
审 判 员 张宝健
代理
审判员 刘普江××××年××月××日
书 记 员 杨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