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585号
原告:陈贵芳,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芬贺,男,198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陈贵芳诉被告李芬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闫建仁
审 判 员 尹 淼
人民陪审员 付 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