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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585号

陈贵芳与李芬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贵芳,李芬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585号

原告:陈贵芳,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芬贺,男,198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陈贵芳诉被告李芬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闫建仁

审 判 员  尹 淼

人民陪审员  付 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