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971号申请执行人廖卫平,男,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梅江镇。被执行人胡清斌,男,1980年8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黄陂镇。被执行人赖斌,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梅江镇。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卫平与被执行人胡清斌、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0民初833号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胡清斌、赖斌应支付申请人廖卫平案款101350.0元,承担执行费1420.2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13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胡清斌;赖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9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陈春文
审判员 潘小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