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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刑终16号

张艺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滥用职权
当事人
张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刑终1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艺,曾用名张晓艺,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漯河市广源公路勘察设计院院长、书记,住漯河市郾城区。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12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卢延祥,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艺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6)豫1103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原审被告人张艺提出“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刑初7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彦军

审判员  刘 怡

审判员  孟哲昱

二〇一七年二月××日

书记员  梁晨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