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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1046号

贺某与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046号

原告:贺某,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男,自然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7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士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姚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