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046号
原告:贺某,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男,自然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7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士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姚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