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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498号

郭红渠与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红渠,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郭红渠,男,194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翟灵活,矿长。本院在执行郭红渠与汝州市联营坡池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民劳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学彬

审判员  常占伟

审判员  郭顺奇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