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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4316号

北京富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穆守军,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第一分公司,北京富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4316号申请执行人穆守军,男,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聚富苑产业园区聚和六街1号-23。负责人王士发,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富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432号1009室。法定代表人于连君,董事长。穆守军与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第一分公司、北京富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8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穆守军劳务费二万二千三百二十八元,并自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穆守军支付利息,被告北京富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了执行通知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个人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2018年1月4日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及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车辆信息,为防止被执行人变更工商登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变更登记进行了限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京0118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培成

审判员  李兴红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