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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执字第1122号

焉泽文、焉华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焉泽文,焉华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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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焉泽文,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执行人焉华文,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焉泽文与被执行人焉华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乳执字第1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哲

审判员 高胜万

审判员 牟旭成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许十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