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催37号申请人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工业开发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王兵。申请人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申请人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28日,到期日为:2017年1月28日,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票号为3030005124033583号的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濯非
审判员 刘之华
审判员 吴应强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穆金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