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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催37号

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5-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催37号申请人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工业开发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王兵。申请人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申请人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28日,到期日为:2017年1月28日,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票号为3030005124033583号的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濯非

审判员  刘之华

审判员  吴应强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穆金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