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237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与方城县古庄店乡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姬重起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怀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