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631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
负责人:宋刚,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系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敏,系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振东。
被告:裴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马振东、被告裴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1元,减半收取352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负担。
审判长班蕊
审判员张萌萌
人民陪审员张玉华
二0一七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