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乔象峰,女,汉族,住宜阳县。
被执行人:肖芳,女,汉族,住宜阳县。关于乔象峰与肖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327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芳银行存款658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宽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仝洪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