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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执279号之一

范成和申奎英、张艳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成,申奎英,张艳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成,住开鲁县。被执行人申奎英、张艳娥,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申奎英、张艳娥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9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殷国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庆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