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1546号移送执行人:连江县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
被执行人:朱丹,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连江县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对被执行人朱丹处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履行本院(2017)闽012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刑事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时未能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易星
审判员 何光武
审判员 陈乐光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坤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