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万国,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开鲁县开鲁镇宏盛村委会,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45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开鲁县开鲁镇宏盛村委会在开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9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金路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旭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