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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执139号

吴国兴诉王家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国兴,王家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吴国兴,男。

被执行人:王家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2执139号裁定书,于2017年01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家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家东账户存款605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守进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洪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