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李绪兵,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赵平,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绪兵与被执行人赵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华山
审判员 沈德生
审判员 包正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韦 玲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6)皖0122执263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绪兵,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格林馨园10-401室。
被执行人:赵平,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张集乡赵山村赵山头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绪兵与被执行人赵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华山
审判员沈德生
审判员包正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