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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1117号

许长华与张德坤、商丘益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许长华,张德坤,商丘益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117号原告许长华,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张德坤,男,汉族,1964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商丘市。被告商丘益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梁园李庄。负责人张银涛,职务:经理。

原告许长华诉被告张德坤、商丘益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长华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缴或免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许长华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付磊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