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91民初182号

周素琴与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素琴,彭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182号

原告:周素琴,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彭芳,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原告周素琴与被告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素琴以被告下落不明,且原告尚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5元,减半收取计5162.5元,公告���600元,共计5762.5元,由原告周素琴负担。

审 判 长  杨柳桃

人民陪审员  胡敬峰

人民陪审员  胡顺武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万细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