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182号
原告:周素琴,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彭芳,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原告周素琴与被告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素琴以被告下落不明,且原告尚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5元,减半收取计5162.5元,公告���600元,共计5762.5元,由原告周素琴负担。
审 判 长 杨柳桃
人民陪审员 胡敬峰
人民陪审员 胡顺武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万细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