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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2941号

02张映灵与洪小波林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映灵,洪小波,林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2941号原告张映灵,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王云彬,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小波,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林丽萍,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明道,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洪小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称在双方2013年10月1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第八条明确约定:“因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深圳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由此可见,双方对纠纷的解决机关已达成仲裁协议,原告对发生的纠纷应当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向贵院提起诉讼违反双方约定且与法相悖。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应由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贵院不拥有本案的管辖权。故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张映灵的起诉。经审查,被告洪小波提交的原告与被告洪小波于2013年10月1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八条的确约定了仲裁条款,该合同第二条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本案将被告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原告后,原告随即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将其起诉状中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1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洪小波归还欠款3000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依法对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的申请准许。

本院认为,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洪小波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区绿洲花园××404。本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相关利息,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双方并未约定仲裁条款。因本案被告洪小波住所地为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洪小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戴珊珊(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