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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1994号

原告来伟东与被告来荣林、来荣福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代位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来伟东,来荣林,来荣福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994号

原告:来伟东,男,2014年6月2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曹兰芳,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刚,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

被告:来荣林,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

被告:来荣福,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

原告来伟东与被告来荣林、来荣福代位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来伟东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伟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来伟东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涛

审 判 员  赵永忠

人民陪审员  赵兵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