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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执15号

赵金香、陈振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金香,陈振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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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15号申请执行人赵金香,女,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王海波,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陈振生,男,199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临淄区。申请人赵金香与被申请人陈振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5)淄仲裁临交字第297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陈振生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赵金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临交字第297号仲裁裁决一案由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晓伯

审判员  徐庆来

审判员  李爱学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