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15号申请执行人赵金香,女,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王海波,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陈振生,男,199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临淄区。申请人赵金香与被申请人陈振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5)淄仲裁临交字第297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陈振生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赵金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临交字第297号仲裁裁决一案由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晓伯
审判员 徐庆来
审判员 李爱学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