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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执18号

张寒辉与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九郎山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寒辉,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九郎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18号

申请执行人:张寒辉,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九郎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九郎山村。

负责人:程月良(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张寒辉与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九郎山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204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26日,因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九郎山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张寒辉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寒辉与被执行人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九郎山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罗拥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