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财保122号申请人王宁,女,1994年2月25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李永,男,1972年9月2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王宁与被申请人李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永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保全金额1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永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维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