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04民初200号

原告姜训强诉被告徐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训强,徐国庆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200号

原告:姜训强,男。

被告:徐国庆,男。

原告姜训强与被告徐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训强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未有正当理由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马会颖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