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财保5-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晓红,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西长街*******号。被申请人曹学茂,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周晓红与被申请人曹学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7)苏080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曹学茂的银行存款82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现申请人请求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曹学茂的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梁春林
审判员 于 俊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