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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财保5-1号

曹学茂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学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财保5-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晓红,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西长街*******号。被申请人曹学茂,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周晓红与被申请人曹学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7)苏080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曹学茂的银行存款82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现申请人请求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曹学茂的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梁春林

审判员  于 俊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