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民初89号
原告:江西省万载县珠峰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启琴。
委托代理人:谢启琼,女。
被告:巢发根,男。
原告江西省万载县珠峰包装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巢发根(巢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万载县珠峰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启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巢发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省万载县珠峰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巢发根支付原告纸箱款4392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与我公司有多年业务往来,多次从我公司购买纸箱。2014年元月30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纸箱款73927元,当日被告出具一欠条给原告。经我多次催收,被告于2014年7月4日支付了纸箱款20000元,2015年6月19日支付了纸箱款10000元,剩余的43927元至今未付。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巢发根未到庭,也未有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巢发根于2014年元月30日出具一欠条给原告,该欠条载明:今欠到珠峰包装有限公司货款计柒万叁仟玖佰贰拾柒元正(73927元)。出具欠条后,被告巢发根的姐姐巢美荣于2014年7月4日支付20000元、被告巢发根于2015年6月19日支付10000元,剩余的纸箱款4392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及原告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核实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巢发根从原告江西省万载县珠峰包装有限公司购买纸箱,双方结算后被告出具欠条对所欠货款予以确认。经原告催收后,被告巢发根理应如数支付其所欠的纸箱款43927元。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纸箱款4392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巢发根支付原告江西省万载县珠峰包装有限公司纸箱款43927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被告巢发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漆 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龙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