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81民初178号
原告:何正义,男,1963年10月20日生,穿青人,贵州省清镇市人,住清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贵州省清镇市红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清镇市流长苗族乡中心卫生院,住所:清镇市流长苗族乡上街村。
法定代表人:李清平,院长。
原告何正义诉被告清镇市流长苗族乡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何正义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正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正义撤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正义负担。
审 判 长 殷建文
人民陪审员 高 君
人民陪审员 李庭学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文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