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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6802号

李金军与李安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金军,李安新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680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军,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李安新,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李金军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沭耿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安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名下的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军

审判员 杨光阳

审判员 蒋大勇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 圆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二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