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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财保1号

闫春凤与刘笑兵、席淑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春凤,刘笑冰,席淑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财保1号

申请人:闫春凤,女,汉族,1978年6月12日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

申请人:刘笑冰,男,汉族,1997年12月5日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

申请人:席淑范,女,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申请人闫春凤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笑冰驾驶的被申请人席淑范所有的吉A23B**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申请人闫春凤以人民币1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春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笑冰驾驶的被申请人席淑范所有的吉A23B**号小型轿车。期限为2017年2月26日。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闫春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