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丁焕荣,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丁申坚,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1883号丁焕荣与丁申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丁申坚名下的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世纪城白鹭园9号楼1901室的房地产。经分配,申请执行人丁焕荣受偿30423.68元,未受偿469576.32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治军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徐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