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925号
申请人:王立贺。
申请人:吴红。
申请人:王志诚。
被执行人:高成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贺、吴红、王志诚与被执行人高成方(2016)皖1323执925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成方已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解全飞
审 判 员 韩永金
代理
审判员 屠光睿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