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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925号

王立贺、吴红、王志诚与高成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立贺,吴红,王志诚,高成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925号

申请人:王立贺。

申请人:吴红。

申请人:王志诚。

被执行人:高成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贺、吴红、王志诚与被执行人高成方(2016)皖1323执925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成方已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解全飞

审 判 员  韩永金

代理

审判员  屠光睿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