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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4695号

4695王远军与朱利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朱利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46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朱利华,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以柏,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王远军,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文龙,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利华因与被上诉人王远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4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利华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利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利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朱利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汉林

审判员  刘传龙

审判员  惠 玲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煜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