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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4597号

李思源与王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思源,王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597号

原告:李思源,女,201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法定代理人:李金龙,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系原告父亲。

被告:王志杰,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源与被告王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思源的法定代理人李金龙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原告李思源的法定代理人李金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庆健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