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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95号

上海喻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黄赛成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5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喻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黄赛成,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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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喻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赛成,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上海喻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黄赛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24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喻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黄赛成上诉称,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赛成户籍地在江西省玉山县,且上诉人上海喻晖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虽然注册地在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XXX号,但实际办公地点也在江西省玉山县。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答辩称,本案所涉合同均约定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可约定管辖。本案各���签订的《上海农商银行借款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的贷款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XXX号,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 菁

审 判 员  黄文蔚

代理

审判员  吴海量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