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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刑初58号

庄黎山(庄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5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仙游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7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于2016年12月1日、2017年1月13日继续予以取保候审。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庄某在仙游县鲤南镇仙安村叶某家楼下的“仙安大排挡”与叶永健聊天,因邻桌的被害人林某3酒后说话太吵,叶永健与林某3发生口角。经被告人庄某等人劝阻后,叶永健上楼回家。之后,被告人庄某与林某3又发生口角,林某3拿起大排档的椅子砸被告人庄某。被告人庄某即从自己的摩托车后备箱拿出一把电工刀划伤被害人林某3。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林某3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庄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并赔偿人民币110000元给被害人林某3,取得其谅解。经本院委托,仙游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庄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庄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被告人庄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仙游县公安局鲤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投案证明,工作说明,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仙游县公安局所出具的经收赔偿损失、医药费单据,仙游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林某1、林某2、张某、叶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3的陈述,被告人庄某的供述和辩解,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意见书及所附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庄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与酌情从轻处罚。仙游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亦认为被告人庄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对被告人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庄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自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鲍巧新

人民陪审员  谢 斌

人民陪审员  林丽莺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清霞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