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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96号之一

陈士其与长丰县欣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士其,长丰县欣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士其,男,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唐翠英,长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长丰县欣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政府老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21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丰县欣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有财产变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长丰县欣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财产变卖款46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磊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