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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1351号

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1351号

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三马路辰曲里底商23号。

法定代表人:马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静,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猛。

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静波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秀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