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1351号
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三马路辰曲里底商23号。
法定代表人:马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静,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猛。
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静波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秀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