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李智鹏,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268-8号。
法定代表人:虞德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智鹏与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的关闭补偿金2447.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巧俐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宗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