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2076号申请执行人徐马林,男,1978年8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冯国生,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关于徐马林与冯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泰姜溱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国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鹏飞
审 判 员 梅 辉
代理
审判员 朱 鹏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