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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299号

王艳青与周长利、山东煜皓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艳青,周长利,山东煜皓油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99号

申请人:王艳青。

被

申请人:周长利。

被

申请人:山东煜皓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糜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长文,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青与被告周长利、山东煜皓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艳青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焰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