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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23号

廖春梅与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春梅,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廖春梅,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268-8号。

法定代表人:虞德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廖春梅与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的关闭补偿金5445.7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巧俐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