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707号
原告:吴镇江,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所地南京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安,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健(实习律师),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昌兵,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南陵县。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镇江诉被告俞昌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戴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镇江申请撤回对被告俞昌兵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镇江撤回对被告俞昌兵的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元由原告吴镇江负担。
审判员 戴起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