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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121号

原告怀化市鹤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雪云、汤爱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雪云,汤爱民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21号

原告:怀化市鹤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吴树平。委托代理人陈昌岩,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怀化市鹤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培华。

被告:汤雪云,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汤爱民,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怀化市鹤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雪云、汤爱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怀化市鹤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怀化市鹤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梅云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