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292号罪犯罗荣琼,女,1992年5月3日出生,彝族,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温瑞刑初字第10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荣琼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荣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另查明,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款6834元和财产刑。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罪犯罗荣琼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荣琼在服刑期间,虽能安心改造,也多次获得表扬奖励,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款6834元和罚金11000元。故不足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荣琼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简布礼
审 判 员 龚 燕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楼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