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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668号

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清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25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清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668号

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3777号。

法定代表人:皮永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萍,该公司职员。

被告:袁清涛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清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景泉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