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668号
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3777号。
法定代表人:皮永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萍,该公司职员。
被告:袁清涛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清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景泉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婧 搜索“”